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五)关于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设计。
压力容器生产单位设计可延用原式样,其内容应当符合固容规的要求。仅设计用于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固容规的盖章要求,其设计的单位名称和许可证编号应当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一致。
二、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和安全附件
(六)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可延用原式样。
(七)压力管道元件试制造产品参照表见附件。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锅炉制造安装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代办咨询的济南群峰于2024/5/10 11:36:2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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